期貨商之法令遵循單位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台灣)

2018.3.30
莊薇馨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3月30日作成金管證期字第1070306590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公告期貨商法令遵循主管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並自即日生效。

按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7條第1項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成本號函令重申,同時經營期貨經紀及期貨自營業務之專營期貨商、金融控股公司之期貨子公司及綜合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應設置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期貨商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與執行,並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公司法令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且應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員;法令遵循主管與業務員應具備期貨業務員資格。期貨商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開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見並簽署負責。

另本號函令規定,法令遵循主管除兼任法務單位主管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惟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期貨部門之法令遵循業務仍得由證券商之法令遵循單位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