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重新修訂發布施行(中國大陸)

2022.07

陳姣姣、黄郁婷

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22年5月11日發布了《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處罰辦法》),《處罰辦法》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原先2020年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辦法》至此失效,此次修訂對有效落實《外匯管理條例》,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提供了更為完善的程序性保障。

首先,此次新修訂的《處罰辦法》增加了減輕行政處罰或者免於行政處罰的情形。根據《處罰辦法》第18-21條的規定,對於外匯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外匯違法行為的,或者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此次新修訂的《處罰辦法》明確了外匯管理局關於立案標準的規定。根據《處罰辦法》第23條的規定,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立案標準的,予以立案:

(一) 有具體的外匯違法行為主體;

(二) 有初步證據證明相關主體存在外匯違法行為,或者有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外匯違法行為的明確線索的;

(三) 相關外匯違法行為屬於本外匯局管轄;

(四) 相關外匯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追訴時效。

第三,此次新修訂的《處罰辦法》規定了外匯管理局行政處罰的辦理期限。根據《處罰辦法》第69條的規定,外匯局行政處罰的辦理期限將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期限規定。外匯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下列程序所需必要時間不計入行政處罰辦理期限:

(一) 行政處罰立案後,根據《處罰辦法》對當事人開展案件調查的;

(二) 根據當事人申請組織聽證,或者相關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

(三) 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

(四) 外匯局決定中止處罰程序的。在九十日之內確無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經本級案件審議委員會主任或者其授權的外匯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九十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此次新修訂的《處罰辦法》還修改了關於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數額標準。根據《處罰辦法》第78條的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由原來2020年版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調高為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