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01.24
陳姣姣律師

為進一步防範保險資金風險和深化改革,完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和監管機制,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發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管理辦法》內容摘要如下:

一、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的主要形式,包括資金運用的範圍和模式。保險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投資不動產,投資股權,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管理辦法》也列出各項資金運用形式的相關規定及限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實施保險資金運用協力廠商託管和監督,並根據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進行投資。

二、明確保險資金運用的決策運行機制,包括組織結構與職責和資金運用流程。保險資金運用實行董事會負責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設置專門的保險資產管理部門,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應當設立首席風險管理執行官,負責組織和指導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風險管理。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專業化分析平臺、保險資金運用資訊管理系統,為保險資金運用決策提供依據,確保即時掌握風險狀況。

三、強化風險管控機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全面的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管理和控制資產負債錯配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加強同業拆借、債券回購和融資融券業務管理,並建立風險責任人制度,明確相應的風險責任人。

四、明確監管機構對保險機構和相關當事人的監督管理。保監會應當根據公司各項能力對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金運用實行分類、持續監管和動態評估。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的重大股權投資,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核准。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保監會核准的任職資格,並在任命後10個工作日內,由任職機構向保監會報告。違反規定的,保監會可以依法予以罰款、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禁止進入保險業等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