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中國大陸)

2018.4.28
陳姣姣 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8年4月28日發佈《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2012年10月施行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以下簡稱《舊規則》)進行修訂,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舊規則》同時廢止。《新辦法》的五個重點改革措施摘要如下:

一、《新辦法》首先新增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類型,在第二條第三項增加了“內資證券公司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變更為境外投資者,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的證券公司。”一類。

二、《新辦法》刪除舊規則對業務範圍的限制。但為防止無序申請證券業務牌照,在第五條第二項要求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初始業務範圍應與控股股東或第一大股東的經營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新辦法》提高外商投資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資質條件。要求境外股東必須是合法成立的金融機構,持續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且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準等。

四、《新辦法》刪除了舊規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應當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的要求。合資證券公司將不再被要求有一家境內證券公司作為內資股東。

五、《新辦法》放寬境外股東的持股比例限制,在第七條第二款做出了原則規定“境外股東累計持有的外商投資證券公司股權比例,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體現出本次修訂最核心的變化,即允許合資證券公司由境外投資者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