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所稱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相關規定 (台灣)

2018.12.12
蔡明家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作成金管證審字第1070345488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核釋「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所稱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相關規定。

按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次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本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告並申報之營運情形,指下列事項:一、合併營業收入額。二、為他人背書及保證之金額。三、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

本號函令即指出,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及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3款其他主管機關所定之事項,亦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