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修訂《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2022.10

張凱旋、黃郁婷

2022年8月1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關於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其中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修正,修正後《辦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適用範圍:

向投資者銷售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包括創業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公開或者非公開轉讓的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或者為投資者提供相關業務服務的,適用《辦法》。《辦法》所稱投資者,包括《證券法》規定的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及《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的交易者等。

二、適當性管理的主要內容:

投資者應當在瞭解產品或者服務情況,聽取經營機構適當性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能力審慎決策,獨立承擔投資風險。經營機構的適當性匹配意見不表明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應當瞭解投資者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信息。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經營機構應當根據產品或者服務的不同風險等級,對其適合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投資者類型作出判斷,根據投資者的不同分類,對其適合購買的產品或者接受的服務作出判斷。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本金虧損、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影響客戶判斷等重要信息。

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匯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

三、法律責任:

相關機構違反《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並可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市場禁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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