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台灣)

2018.3.29
鄒鎮陽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3月29日以金管證交字第1070307079號令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下稱本規則)第5、7、11條條文,並增訂第10-1條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本次新增第10-1條規定,首先是考量公司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15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下稱「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2日後,股東即可能將委託書交付至該徵求人委託之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徵求場所。為避免徵求人於取得股東會委託書後,未出席股東會而影響股東行使表決權之權利,於是新增規定要求公司依規定將徵求資料傳送至證基會或於日報公告後,徵求人應依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另外,為避免徵求人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中載明或備註得不出席股東會等文字,致影響股東委託出席行使表決權之權利,新規則明定徵求人不得於徵求委託書之書面及廣告內容記載該等徵求人得不出席股東會等相關文字。

第二、修正本規則第5條及第7條,明定委託書徵求人如有違反前述新增之第10-1條規定而經金管會處分者,在受處分後未逾三年期間內,不得擔任徵求人。

第三、為維持委託書徵求作業之公平性,避免公司藉由股東會紀念品之發放,造成不同股東間委託書徵求作業(或取得委託書)不公之情形,修正第11條規定,申明公司交付股東會紀念品予徵求人,應以公平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