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訂定保險業自105年9月起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內部稽核報告之標準格式及相關事宜(台灣)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下稱金管會)會於民國105年07月21日以金管檢制字第10501502583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訂定保險業自105年9月起向金管會申報內部稽核報告之標準格式及相關事宜。

本號函令指出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如有符合(一)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且有制度面或有重大影響缺失及異常事項;或(二)非屬年度稽核計畫之查核之報送標準者,始須將該次查核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向本會檢查局「單一申報窗口網站」之金融機構非財報類系統申報查核結果;至於規定格式,則由金管會檢查局於網站公告,可下載辦理申報;關內部稽核資訊申報之相關事宜,已整理問答集資料,並置於檢查局全球資訊網「稽核專區」。

本號函令並指出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如有表現欠佳、未覈實申報內稽查核結果或其他必要情況,金管會檢查局將請金融機構總稽核到局報告,其報告內容至少須包括:(一)當年度稽核計畫整體執行情形。(包含一定期間內部稽核發現主要或普遍性缺失及內部稽核單位所採取之作為)(二)當年度內部稽核工作重點。(三)內部稽核人力調度及培訓狀況。(四)與高階管理階層、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單位之溝通合作情形。(五)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予興革或改善之處。(六)執行內部稽核所遭遇之困難及瓶頸等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