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期貨商可接受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條件(台灣)

2017.7.27
蔡明家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7月27日作成金管證期字第1060023566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放寬期貨商可接受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條件;同日並廢止103年5月6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4971號令。

本號函令指出,經許可的本國期貨商,如具有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的證明,就可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而期貨經紀商經營國外期貨交易業務時,則應依期貨商管理規則38條第1項各款規定方式之一在國外期貨交易所進行交易,並應逐筆委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