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辦法 增加金融業特別準備金資金運用範圍(台灣)

2017.5.15
黃郁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15日金管保財字第10602502351號令修正發布「金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在增加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下稱「本準備金」)資金運用範圍,以及明定本準備金運用及管理的委託事宜。

新修正本辦法第2條第3項明定,受託機構(即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用與管理本準備金所需行政管理費,應由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所產生的孳息及收益支應。承上,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配合增列本準備金的用途包括「支應受託機構所需的行政管理費」,然該行政管理費係以受託機構運用本準備金產生之孳息及收益的一定比率為計算基礎,最高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新修正本辦法第6條則是增訂準備金運用原則及範圍,即應注重安全性、收益性及流動性,且其運用範圍包括:一、存放金融機構;二、投資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及銀行或票券商保證之商業本票、公司債;三、承作債券、短期票券附條件買(賣)回交易;四、其他經管理機關核准之運用項目。

新修正本辦法第7條增訂受託機構應擬訂年度運用與管理計畫書、按季報送本準備金的運用與管理概況,以及應就本準備金的運用訂定風險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