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中國大陸)

2016.12.14
程玉祥律師
李克強總理于2016年11月30日簽署第673號國務院令,發佈《企業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是中國固定資產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在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鞏固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本條例進一步規範了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重點摘要如下:
一、規範專案核准行為。本條例所稱企業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條例對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佈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業投資專案實行核准管理,其他專案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時,須提交項目申請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為前置條件的相關手續證明檔。核准機關將從系爭項目是否危害國家安全,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技術標準和產業政策,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以及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等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審核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批准延長期限不超過40個工作日。
二、規範專案備案行為。為了防止專案備案成為變相行政許可,本條例規定,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企業基本情況,專案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專案總投資額和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聲明等四個方面的資訊告知備案機關,並對資訊的真實性負責;備案機關收到全部資訊即為備案。備案機關發現已備案專案屬於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實行核准管理的,應當及時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核准手續,並通知有關部門。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本條例規定,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專案實施的監督檢查。企業應當如實報送專案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資訊;核准機關、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專案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案資訊共用機制;企業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項目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資訊,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信用資訊平臺向社會公示。
四、優化服務。為提高透明度,方便企業辦事,本條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專案外,專案核准、備案原則上通過國家建立的專案線上監管平臺辦理;核准機關、備案機關應當通過專案線上監管平臺列明與專案有關的產業政策,公開專案核准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五、嚴格責任追究。本條例對企業未辦理專案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資訊、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以及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怠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皆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