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若关于攻击防御方法之意见未记载于判决理由项内,则为判决不备理由(台湾)

孙煜辉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3月19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判决理由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若关于攻击防御方法之意见未记载于判决理由项内,则为判决不备理由。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A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诉外人B与被上诉人合作,由B出资汇入被上诉人亲友或上诉人员工即诉外人C等人账户,用以购地并借名登记于其名下,由上诉人兴建房屋对外出售。上诉人所得款项(下称公款)于扣除营建成本后之获利,再由被上诉人与B均分。C之银行账户(下称系争账户)于X建案结案后,尚余上诉人所有公款380万7,707元。然被上诉人擅指示C挪用系争账户上开款项及上诉人之人头即诉外人D公司账户内上诉人所有公款合计1,500万元,用以购买系争土地,借名登记在被上诉人之弟即第一审共同被告E名下。被上诉人不法侵占上开款项,上诉人依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380万7,707元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按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3项规定,判决书理由项下,应记载关于攻击或防御方法之意见及法律上之意见;若法院就当事人关于攻击防御方法之意见未记载于判决理由项下者,即构成同法第469条第6款之判决不备理由。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观诸上诉人所提系争账户存折复印件,核与被上诉人所提该账户存折复印件相符。则上诉人主张X建案客户土地款计5,390万9,183元汇入系争账户,扣除被上诉人先行提领 300万元、B及被上诉人之盈余分配款后,余款380万7,707元遭汇出侵占,似非全然无据。原审未说明上开存折复印件何以不足凭采,径以上诉人未能举证而为其不利之论断,即有理由不备之违法。是以,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违背法令,系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