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正所得税法年所得低于 40.8 万元明年免缴所得税(台湾)

2018.1.18
郑亦珊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7年1月18日立法院第9届第4会期第1次临时会第2次会议通过所得税法(下称本法)修正,并定于107年1月1日施行。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综合所得税各项扣除额上修提高,减轻薪资所得者负担

新修正本法第17条规定,就综合所得税标准扣除额由九万元提高为十二万元,有配偶者可加倍扣除,而薪资所得及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由十二万八千元提高为二十万元。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由每名子女二万五千元提高为每人十二万元。则单人年薪四十万八千元以下、双薪家庭年薪八十一万六千元、双薪扶养二名五岁以下子女家庭年薪一百二十三万二千元,可免纳所得税。

第二、调降综合所得税率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新修正本法第5条规定,删除综合所得净额超过一千万元部分适用百分之四十五税率级距,调降综合所得税最高税率为百分之四十。

第三、调整内资股东股利所得税课税方式

新修正本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合于得申报减除扶养亲属免税额之受扶养亲属,获配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类营利所得,其属所投资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八十七年度或以后年度之股利或盈余,得就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按百分之八点五计算可抵减税额,抵减当年度依第二项规定计算之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应纳税额,每一申报户每年抵减金额以八万元为限。

第四、废除两税合一设算扣抵制和营利事业可扣抵税额账户

本次修法并废除两税合一部分设算扣抵制,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相关记载、计算与罚则,以达减少征纳争议,简化税制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