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继承编扩大了继承人和遗产范围,增加了遗嘱的形式等等,做了详细的修改。

1. 扩大了遗产范围。

原有《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了遗产的形式,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删除了列举财产的范围,最大限度保障了继承人的权益,使得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均可以列入遗产的范围。

2. 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样,在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侄子、外甥等血亲就可以代位继承遗产。

3. 公证遗嘱不在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上的优先性,而是以最后一份合法订立的遗嘱为准,更好的保护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4. 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增加了打印、录像等遗嘱的新形式。

5. 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相比于《继承法》原有的规定,《民法典》新增了隐匿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回遗嘱丧失继承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