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动物保护法 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动物展演(台湾)

2018.6.13
阙立婷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7年6月13日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700063001号令修正公布「动物保护法」(下称本法)第3、6-1、26、29、31条条文,以强化管理动物展演行为。

本次修正本法第3条规定,明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以动物供展示、表演或与人互动,即属于展演范畴,并删除展演动物业之定义,以避免过往限制展演动物之定义为以提供娱乐为目的,在营业场所供展演及骑乘之动物,而对于其他展演动物之保护不够周延。

其次,新修正本法第6条之1规定,如果没有经过许可,原则上任何人不得以动物进行展演。如果要申请以动物进行展演,也以具有社会教育机构、休闲农场、观光游乐业或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资格者为限。而且要是申请人或其雇用之相关人员曾因违反同法第25条、第25条之1第1项之规定经有罪判决确定者,将不予许可动物展演申请。此外,申请动物展演应缴纳保证金或以投保责任险等方式确保展演动物的安置、照护妥当;且展演动物者应具备适当设施、专任人员,并且需接受评鉴,如果评鉴不合格且未改善,主管机关得废止展演许可。考虑动物展演业者需要缓冲调整期间,本条并规定,对于107年5月22日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已展演动物者,可以在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继续展演。

搭配上述管制规定,未经申请许可就进行动物展演,依新修正本法第26条规定,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