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中国大陆)

吴迪 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召开“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新闻发布会,为明确减刑假释的适用,纠正违法意见等事宜,发布了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以下摘要介绍重点案例内容。

1. 宣告缓刑罪犯蔡某等12人减刑监督案

基本案情:蔡某、陈某某等12人分别因犯受贿罪、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南京市的7个市辖区接受社区矫正。2013年1月,南京市司法局以蔡某等12名罪犯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蔡某等12名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分别对上述罪犯裁定减去六个月、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2014年8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虽然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各类矫治活动,按期报告法定事项,受到多次表扬,均确有悔改表现,但是均无重大立功表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缓刑罪犯裁定减刑,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因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出12份《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刑事裁定并无不当。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再次审查后,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仍违反法律规定,向该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院纠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上述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同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认定该院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作出的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分别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原再审减刑裁定,对蔡某等12名缓刑罪犯不予减刑,剩余缓刑考验期继续执行。

指导意义: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有错误的,应当继续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重新作出的裁定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对人民法院仍然不采纳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继续监督。

2. 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

基本案情:罪犯康某于2016年12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至2018年11月13日。康某因系未成年罪犯,被交付到河南省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2018年6月,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在办理减刑过程中,认定康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拟对其提请减刑。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康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优先适用假释。与对罪犯适用减刑相比,假释更有利于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和融入社会。郑州未成年犯管教所接受检察机关的意见,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核裁定,假释庭审中康某父母检讨了在教育孩子问题上的不足并提出了假释后的家庭帮教措施,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康某裁定假释。

指导意义:.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对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适用假释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刑罚执行中的表现、家庭帮教能力和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是否符合假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