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了《民法典》的一般适用、溯及适用、衔接适用等等,本文将对此作简要介绍。

首先,该《若干规定》遵循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适用依据的标准,即若相关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则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若该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则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另外,为了统一司法实践,该《若干规定》亦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其次,该《若干规定》的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民法典溯及适用的情形,包括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名誉等民事纠纷案件,流质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规定,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通过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违约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保理合同、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是否丧失遗赠权等等事宜,即便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仍然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另外,该《若干规定》就跨越民法典生效日的事宜是否适用民法典作出了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的,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例如租赁合同履行期限持续至民法典实施之后,则承租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要求主张其优先承租权。例如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在双方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仍然适用原先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