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中国大陆)

温坚坚 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总共有7章65条,对网络犯罪案件办理作出了全流程规范要求,包括一般规定、引导取证和案件审查、电子数据的审查、出庭支持公诉、跨区域协作办案、跨国(边)境司法协作及附则。本文就《规定》中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是明确网络犯罪的范围。《规定》结合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明确了三种网络犯罪情形,包括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二是引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介入引导取证的程序,即需经公安机关商情并且在重大、疑难、复杂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时才可适时介入。

三是突出电子数据的审查规范。《规定》就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保存、固定作出规定。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包括: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和鉴定。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方式包括: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或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围绕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

四是明确办理网络犯罪应遵循的两大原则。《规定》第9条指出对集团犯罪或者涉案人数众多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依法追诉。《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把追赃挽损贯穿始终,主动加强与有关机关协作,保证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阻断涉案财物移转链条,督促涉案人员退赃退赔。

《规定》作为一部有针对性的统一规范,将有效指引检察机关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