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8.9.06
张凯旋 律师

2018年9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规定》对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以及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立案、应诉、举证、庭审、送达、签名、归档等诉讼规则作出一系列规范。《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管辖

根据《规定》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 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同时,对于在上述范围内的事项,当事人可以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其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规定》第四条对于上诉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规定,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但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在线审理机制与身份认证

根据《规定》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规定》第六条,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诉讼平台实施诉讼行为的,应当通过证件证照比对、生物特征识别或者国家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认证等在线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取得登录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使用该账号登录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三、在线诉讼程序

(一)送达

《规定》第十五条,经当事人同意,互联网法院应当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实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经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同意,互联网法院可以电子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版裁判文书的,互联网法院应当提供。第16条还规定了电子送达地址的确认规则和告知规则。

(二)举证

根据《规定》第九条,互联网法院组织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应当将在线电子数据上传、导入诉讼平台,或者将线下证据通过扫描、翻拍、转录等方式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至诉讼平台进行举证,也可以运用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数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三)庭审程序

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采取简化庭审程序的方式,比如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

总的来说,《规定》针对互联网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释,将有助于互联网审理机制的创新,对于电子商务企业而言,应对其中的管辖、诉讼程序等予以关注,并以此优化其网站协议、管辖约定等,以应对可能出现的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