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8.9.30
吴迪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以下简称“规定”),以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包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管辖、公证债权文书的认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和救济等内容,具体见下文:

一、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管辖

根据《规定》,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认定

根据《规定》,所谓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根据《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必须具备以下等条件,否则会遭遇法院的不予执行:

(1)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

(2)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包括公证证词、被证明的债权文书等内容。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当在公证证词中列明。

除此之外,如有以下情形,被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法院不予执行:

(1)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3)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4)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6)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不涉及的债务;

(7)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三、不予执行的救济

对债权人来说,如遇到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根据《规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证机构决定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被执行人来说,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根据《规定》,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

总的来说,《规定》就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企业遇到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情形时问题的解决,也便于企业在债权文书公证时进行参考,以做成有效的公证档,避免因公证档不符合要求而造成无法被执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