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4日再次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总则、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程序衔接、责任追究、协作机制以及附则七个方面对全面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进行了规定。

第一,在虚假诉讼犯罪的甄别和发现一章中,《意见》就针对“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行了解释,并罗列了容易发生民事案件的类型,并且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严格审查发现虚假诉讼犯罪时应当考虑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第二,在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过程一章中,《意见》明确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相关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另外,《意见》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公安审查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在程序衔接一章中,《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民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依照裁定中止诉讼,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影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刑事案件裁判认定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犯罪,相关民事案件尚在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作出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函告审理或者执行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与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裁判存在冲突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及时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在责任追究一章中,《意见》增设了人民法院在发现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虚假诉讼,在还未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前,可先行进行罚款、拘留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