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2019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基本原则、组织构成、职能定位、运行机制、保障监督等方面对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作出了规定,《意见》自2019年8月2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从下述三方面作简要介绍:

首先,《意见》就审判委员会的组织构成进行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专业委员会会议全体组成人员应当超过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

其次,《意见》就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予以规定,并明确下列案件应当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4)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5)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另外,《意见》就审判委员会的运行机制、表决机制以及效力进行规定,例如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合议庭、承办人汇报;(2)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3)委员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4)主持人作会议总结,会议作出决议。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各自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或者事项的决定,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