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下称“《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指的是:(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以及(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则不属于《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投诉人依照《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二、投诉工作机构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负责具体处理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以及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政策措施问题。前述投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三、投诉材料提交

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五)是否存在《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属于《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四、受理期限和处理方式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五、港澳台适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