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公布《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惩罚性赔偿解释》),纵观近两年新修订的知识产权系的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均增加了恶意、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下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因此,如何适用该惩罚性赔偿成了需要急需解决的问题,《惩罚性赔偿解释》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第一,《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原告需要就惩罚性赔偿进行举证,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二,对于何种情形构成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惩罚性赔偿解释》以原则加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原则是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被告侵害知识产权是否构成故意。对于下列列举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第三,对于如何构成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解释》同样以原则加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对于列举性的规定,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惩罚性赔偿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依据为原告实际损失数额、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排除了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五,《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是人民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