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第三人明知表见代理人为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其行为即出于恶意或有过失,本人仍得免负授权人之同一责任(台湾)

陈晓蓁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9月10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234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若第三人明知表见代理人为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其行为即出于恶意或有过失,本人仍得免负授权人之同一责任。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之子即诉外人A盗用上诉人之印鉴章(下称系争印鉴章)、身分证件,窃取不动产所有权状及伪造印鉴证明文件,将上诉人所有之OO地号土地,为被上诉人B设定X抵押权;另伪签系争本票交付被上诉人C,将上诉人所有之土地(与上开OO地号土地合称系争土地),为C设定Y抵押权(与上开最高限额抵押权合称系争抵押权)。嗣后A自杀身亡,上诉人清查其生前财务状况始知悉,乃依民法第767条规定,请求确认系争抵押权与其所担保债权,暨对上诉人系争本票债权均不存在,及命B、C涂销系争抵押权登记之判决。

本号判决指出,按民法第169条表见代理,系为保护第三人而设,若本人使第三人信以为其有以代理权授与他人之行为,而与该他人交易,即本人应负授权人责任。但若第三人明知表见代理人为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其与之行为即出于恶意或有过失,而非源于「信赖保护原则」之正当信赖。如此,则纵有表见代理之外观存在,亦无保护之必要,依同条但书规定,本人仍得免负授权人之同一责任。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上诉人主张,A私自设定Y系争抵押权予C后,由C保有系争印鉴章,明显违背交易常情。另依A提款之监视器画面显示另有2名男子陪同,及新闻报导内容指出A受到不法集团引诱,惮于家人责备而自杀身亡,难以排除C系设计或煽动A以上诉人所有系争土地借款之同一伙人,C应负交易安全责任,上诉人不负表见代理之责,是否全然无稽?非无进一步推求之余地。此乃攸关C是否明知A为无代理权或可得而知者?其与之法律行为是否出于恶意或有过失?上诉人应否负表见代理责任之重要攻击方法,原审皆置而未论,径而为不利上诉人之判决,未免速断,并有判决不备理由之违法。上诉论旨指摘原判决此部分为不当,非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