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离婚判决确定时未申请退休者,未取得之退休金及老年给付不计入婚后财产(台湾)

翁乃方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2月19日作成108年度台上字第1516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明示诉请离婚之判决确定时,配偶之一方尚未申请退休,未取得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则现存之婚后财产并不包括尚未取得之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双方原为夫妻,被上诉人诉请离婚,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准双方离婚(下称前案),命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家庭生活费用,及赔偿被上诉人非财产上损害确定。被上诉人执前案确定判决为执行名义,声请桃园地方法院对上诉人之财产为强制执行。原审认为,双方剩余财产差额之计算基准日为99年2月1日。然于是日,上诉人虽未退休,惟其请求给付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之权利,属于其既得权利而非期待权而已,故于99年2月1日可领取之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均应列入婚后财产为计算。

本号判决首先指出,依民法第1030条之1第1项前段、第1030条之4第1项规定,夫妻因判决离婚者,现存婚后财产之价值计算应以起诉时为准,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并加以分配。复依劳动基准法第55条第3项、劳工保险条例第58条第3项规定,劳工退休金及老年给付分别应于退休之日起30日给付及退保后请领之。

本号判决进一步认定,被上诉人起诉请求离婚后,至该案判决确定时,上诉人仍任职于A公司,迄未申请退休,仍未取得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果尔,上诉人尚未向A公司自请退休,及向劳动部劳工保险局办理离职退保,能否谓其现存之婚后财产包括尚未取得之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并非无疑。原审遽谓尚未领取之退休金及劳保老年给付,均应列入上诉人之婚后财产,以之计算上诉人剩余财产,非无可议。是以,本号判决认定原判决违背法令,应予废弃,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