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登记机关为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处分之建物所有权人 如对该权利登记处分为不利之改变而提起撤销诉讼以除去规制效力应有权利保护必要(台湾)

2018.7.12
孙煜辉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7年7月12日作成107年度判字第404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经登记机关为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处分之建物所有权人,如对该权利登记处分为不利之改变而提起撤销诉讼以除去规制效力应有权利保护必要。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向被告机关申请就系争建物为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经被告机关登记,参加人则陈情系争建物为其祖厝,请求涂销系争建物所有权登记,经被告机关以原处分否准后,参加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土地登记规则第7条规定:「依本规则登记之土地权利,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非经法院判决涂销确定,登记机关不得为涂销登记。」该条所谓「法院判决涂销」,系指以涂销登记为诉讼目标之判决而言。依此,登记机关依土地登记规则办理完成之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所产生赋予建物所有权之效力,即所有权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有使用、收益、处分其建物,排除他人干涉之权,非依法定程序予以改变,已登记为建物所有权人者其权利受法律之保障。因此,经登记机关为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处分之建物所有权人,于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对该权利登记处分,以行政处分或诉愿决定为不利之改变,而对之提起撤销诉讼,以除去不利处分或诉愿决定之规制效力,即难认无权利保护必要。

本号判决基于上述理由,认定原判决以认本件诉讼结果纵撤销系争诉愿决定,亦无从回复至原告系争建物所有权登记之状态,而以上诉人在第一审之诉欠缺权利保护必要,应属误解为由,认定原判决以上开理由作成上诉人在第一审败诉之判决,尚有判断所须确定之事实,未依职权为必要证据之调查、认定,及判决不备理由之违背法令,进而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