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仅片断摭取证人之证言有利或不利之部分,所为判决难谓无违背法令(台湾)

孙煜辉 律师

最高法院于109年12月17日作成109年度台上字第909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若仅片断摭取证人之证言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即违反论理法则,所为判决难谓无违背法令。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X公司主张,其承揽被上诉人Y公司之系争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以瑕疵为由拒付工程款,经其财务长即诉外人A代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协议书(下称系争协议书),同意给付工程尾款580万元。爰依系争协议书,请求被上诉人给付580万元。被上诉人则抗辩,系争工程并无追加部分,上诉人仅欠工程款239万余元,且被上诉人未授权A签署系争协议书,系争协议书为双方协商过程之文件,未经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B同意,不生效力。纵系争协议书有效,上诉人未依协议完工及修缮,无权请求被上诉人付款。

本号判决指出,对于证人之证言,应综合其前后陈述之全部内容加以判断,以形成心证,如仅片断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作为认定事实之依据,即属违反论理法则,所为判决自难谓无违背法令。

本号判决进而表示,查证人A证称,B指示A约上诉人之法定代理人C谈系争工程之工程款,谈之前有与B开过会,B给A一个金额范围。A与C谈出金额580万元后,有打电话回报B,B答应才签署协议书,员工未经老板同意,不会做任何事;协议书系D助理缮打。证人D亦证称,签立协议书前,有在B办公室开会讨论,B有说1个金额让财务人员去谈。A应有先回报,得到B同意后才会签协议书,协议书系由其缮打。果尔,能否谓该协议书所载金额及付款时间未经B同意?即滋疑义。原审未详为审认,片断摭取A、D所证称:协议时有告知是否付款,仍须取得B同意,径认因B未同意付款,系争协议书对被上诉人不生效力,进而为上诉人不利之论断,于法自有未合。上诉意旨,指摘原判决适用法规错误,求予废弃,非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