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超过3人之委任不生委任效果 如就此代为诉讼行为而行政法院仍径为实体裁判 即属判决有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情形(台湾)

2017.10.30
陈晓蓁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10月30日作成106年度判字第594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行政诉讼超过3人之委任不生委任效果,如就此代为诉讼行为而行政法院仍径为实体裁判,即属判决有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情形。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告认为原告推销贩卖食品,宣传内容均涉及夸张或易生误解之或涉及医疗效能,故以违反食品安全卫生法等规定对原告处以罚款处分,经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判决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经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依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1项规定,每一当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人数,应受不得逾3人之限制,超过3人之委任,不生委任效果,如就此代为诉讼行为,而行政法院仍径为实体裁判,即属判决有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情形,为行政诉讼法第243条第2项第4款所定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之事由。本件被告原委任诉讼代理已达3人,后再委任第4位代理人自不生委任效果,该第4位代理人虽于言词辩论时,言词表示解除另一位律师之委任,惟其并不是委任人或受任人,因此无从为终止委任之意思表示,而言词辩论后始提出解除委任状亦仅能发生终止委任效果,无从溯及生效。因此,仍不影响原审105年12月8日言词辩论当时,代被告为诉讼行为为被告第4位诉讼代理人的事实。则依上开规定及说明,第4位律师的代理权既有欠缺,核属当事人于诉讼未经合法代理之情形,原审于此情形下所为之原判决,自有行政诉讼法第243条第2项第4款所定判决当然违背法令之事由,并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