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且当事人实际受有损害时,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台湾)

陈祯忆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108年12月11日作成108年度上国更一字第2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表示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国家赔偿责任,以当事人实际受有损害为要件。

本号判决之事实为,上诉人等前于90年至96年期间分别购买180地号、192地号及邻地持分,及其上建物。然经地政机关102年间通知180及192地号应更正面积,上诉人等始知被上诉人于82年间办理地籍图重测时测量错误,致地政机关依测量结果将180及192地号较实际面积多出18.22㎡、20.05㎡。本件因被上诉人地籍图重测错误,致上诉人等向前手买受房地时按较实际面积更多之「地坪」计价给付土地价款。因此就上诉人等溢付土地价款所受之损失,应由被上诉人依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前段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本号判决表示,按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项前段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上开规定之国家赔偿责任,应以被上诉人实际受有损害为其成立要件。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本件上诉人等主张被上诉人82年地籍图重测错误,致地政机关依测量结果,就180及192地号误登记与实际相较更多面积,直到102年间始办理登记面积更正,以及上诉人在82年地籍图重测后、102年更正面积前,分别购入包含180及192地号持分在内之房地。上诉人主张其等溢付土地价款,以其等与前手间买卖房地时将「土地之地坪」列入买卖价金计算之情事为据。惟被上诉人抗辩,市场上房地买卖概以「房屋之建坪」议价,土地登记面积并不影响交易价格。若被上诉人抗辩属实,即上诉人与前手约定买卖价金时,并未将土地登记面积列为计价考虑,则上诉人并无溢付土地价款之损失。是以,若上诉人主张与前手间就地坪计价付款属实,则原出卖人所移转之持分面积与所受土地价款不相当,被上诉人抗辩上诉人得依不当得利之法律关系请求前手返还溢付价款等情,即非无据。因此,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国家赔偿为无理由,不应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