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三》),此次《指导意见三》主要内容为法院在审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运输合同的适用法律问题,本文将作简要介绍:

第一,《指导意见三》指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无法及时办理公证、认证或者相关证明手续,无法及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诉讼证据等的,可以申请延期提交,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与待证事实相关,应当准许。

第二, 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在法定期间提出答辩状或者提起上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就答辩期限、上诉期限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期限,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延期或者主张时效中止,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此次《指导意见三》特别指出,对于应当适用域外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确理解该域外法中与不可抗力规则类似的成文法规定或者判例法的内容,正确适用,不能以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当然理解域外法的类似规定。

第四,此次《指导意见三》还规定了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例如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鉴于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三十六条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规定:“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或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银行恢复营业时,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已逾期的信用证,不再进行承付或议付。”因此,若案件适用UCP600,因为银行营业中断导致信用证的拒绝承付或议付,当不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此次《指导意见三》还提及了关于智慧法院的线上审理方式,规定在疫情期间,在审理与疫情相关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等案件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坚持线上与线下服务有机结合,优化跨域诉讼服务,健全在线诉讼服务规程和操作指南,确保在线诉讼各环节合法规范、指引清晰、简便易行。

第六,《指导意见三》规定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可以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