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自2020年8月20日起生效,本文就其重要的修订事项作简要介绍:

第一、此次《决定》修订了第二十六条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法院支持的双方的借贷利率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修改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小于等于24%合法利率及24%至36%的自然债务的规定,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为各民事主体低息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此次《决定》第十四条放宽了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包括(1)删除了原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需要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条件,(2)增加“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形,(3)增加“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的情形。

第三、此次《决定》第三十二条就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即仅仅适用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对于2020年8月20日前已经受理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将不予适用,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非一审案件亦不予适用。其中,对于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直接使用本《决定》关于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决定》规定的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