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国大陆)

2019.5.21
张凯旋 律师

2019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主要涉及虚假诉讼监督案,具体如下:

一、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有资产。

指导意义:虚构债务骗取支付令成为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重点围绕捏造事实行为进行审查:发现和办理虚假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形成整体合力。

二、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指导意义:对于虚假诉讼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注重对案件中异常现象的调查核实,查明虚假诉讼的真相。

三、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指导意义:利用虚假公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应当加强检察监督:加强对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非诉执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证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四、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指导意义:以虚假劳动仲裁申请执行是民事虚假诉讼的一种情形,应当加强检察监督;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保持对线索的高度敏感性;检察机关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中,发现仲裁活动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五、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

要旨: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指导意义: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虚假诉讼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仅从诉讼活动表面难以甄别,注重把握庭审过程、案件材料和证据、调解结案的异常,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敏锐的线索发现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