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含四个案例,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就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情形,通过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了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监督,有力地保障了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相信通过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能为更多的检察院在进行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检察办案过程中提供指引,本文简要介绍其中两个重要案件:

1. 某牧业公司被错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监督案;

在该案件中,法院在办理判决执行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未履行送达程序,在被采取查封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下,还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行为造成了被执行人经营困难。地方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撤销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同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该检察建议,切实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 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

在该案件的执行阶段,经执行法院同意,被执行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的被查封财产明显超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因此,地方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级人民法院认定确系超标的额查封,及时解除了超出部分的查封,被执行人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回收售楼款,改善资金困境,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积极协商偿还该案剩余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