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11月24日,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 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增加离婚冷静期的环节。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 离婚登记档案归档。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

四、《通知》还要求各民政局加强宣传培训,做好配套衔接,强化风险防控。《通知》同时还附上了离婚登记的相关申请书、确认单和声明书等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