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20修正)(中国大陆)

张凯旋 律师

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对2001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进行了修改。《安排》的修改文本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新增电子送达方式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内地与澳门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不能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采用邮寄方式。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应当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修改性。通过司法协助网络平台以电子方式转递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等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平台的启用将实现两地送达取证案件的全流程在线转递、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和在线追踪,大大提高两地司法协助的高效性和便捷性。

二、互助法院级别扩展

将第二条修改为:“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经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

新的《安排》生效后,中级人民法院与基层人民法院在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与澳门终审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可省去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和转递环节,提高了司法的效率。

三、增加了证人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并经证人、鉴定人同意,协助安排其辖区的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

2019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增了证人以视听传输技术和视听资料的作证方式,《安排》与其相衔接亦新增了可以安排证人、鉴定人通过视频、音频作证的规定,增加了证人作证的方式,减轻作证的负担,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增强司法协助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