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业之设立方法习惯上有阄分字与合约字二种不同方式 法院应厘清系以何种方式设立 并应适时行使阐明权 否则其诉讼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台湾)

2018.10.24
伍涵筠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10月24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祭祀公业之设立方法习惯上有阄分字与合约字二种不同方式, 法院应厘清系以何种方式设立,并应适时行使阐明权,否则其诉讼程序即有重大瑕疵。

本件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主张:系争土地分别为系争二公业(即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等对系争二公业均有派下权,故诉请确认其有派下权存在,原审判决胜诉,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件判决指出祭祀公业系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其设立方法,习惯上有阄分字与合约字二种,前者系分割遗产或家产之际,抽出财产之一部而设立;后者系早已分财异居之子孙,提供其私人财产而设立,依此方法设立时,须作成合约字,并由捐资人联署。

本件判决进而指出,双方对系争二公业如何设立有不同之主张,则系争二公业究系以何种方式设立,尚不明确,有待厘清。原审未查明系争二公业设立之性质,亦未晓谕双方将系争二公业之设立人及设立方式为何列为争点,并命双方举证及充分辩论,即径为判断,进而为系争二公业不利之判决,自嫌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