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侣诉请登记结婚遭行政法院以应待修法期限2年届满为由判决驳回 (台湾)

2017.10.12
阙立婷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10月12日作成104年度诉字第83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同性伴侣诉请登记结婚应待修法期限2年届满。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均为女性,于103年8月检附户籍登记特别案件申请书及经2名证人签名之结婚书约等数据,向被告申请办理同性结婚登记,经被告审认以婚姻之定义,乃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适法结合关系不符为由以原处分函复否准申请,经原告二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先指出,本件原告申请同性婚姻登记,原处分予以驳回(歉难同意)之理由,乃以民法之合法之婚姻为『一男一女』结合,已与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宣告违宪。因此,本件原处分否准原告之声请自属违法(违宪)应予撤销。

 

然而,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所指「两年内修法之义务」,亦间接明示修订法律乃立法机关权责;且同性婚姻合法化后,牵涉法律经纬万端,并非仅涉及单一之民法或户籍法而已,故纵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机关之法院可得于本案越权径为填补处理;且户政机关尚无法律依据予以登记,仍可先办理同性伴侣之户政事务所内注记,故原告主张之「立法真空」尚非无具体之补救措施等理由,以本件原告同性结婚登记申请案,因主管机关尚未完成相关法律修正或制定,且未逾前揭司法院解释所示2年期间,目前无法律依据可办理户籍结婚登记,故原告诉请准予结婚登记部分即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