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 指其违背诉讼程序与判决内容有因果关系 或因诉讼程序违背规定 不适于为第二审辩论及判决之基础 且必须维持审级制度 始许第二审为发回之判决 (台湾)

2019.1.16
翁乃方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1月16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第一审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指其违背诉讼程序与判决内容有因果关系,或因诉讼程序之违背因而不适于为第二审辩论及判决之基础,且必须维持审级制度,始许第二审法院为发回之判决。

本件判决事实为第一审以被上诉人依民法第767条规定,请求上诉人将系争坟墓或设施予以拆除、移除、刨除,而将占用土地回复原状返还与并给付占用期间之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然第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就系争坟墓或设施并无处分权,被上诉人之诉有当事人不适格,故以法律上显无理由不经言词辩论判决驳回。而第二审则认定第一审法院未尽阐明义务,诉讼程序显有重大之瑕疵。而被上诉人复不同意由第二审法院自为实体裁判,为维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不经言词辩论,径以判决将第一审判决废弃并发回。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件判决则指出,按第一审之诉讼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审法院固得废弃原判决,将该事件发回原法院。惟所谓第一审之诉讼程序有重大瑕疵,系指第一审违背诉讼程序之规定,其违背与判决内容有因果关系,或因诉讼程序违背规定,不适于为第二审辩论及判决之基础者而言,且必须因维持审级制度认为必要时为限,始许第二审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第451条第1项为发回之判决。

本件判决进而指出,本件第一审法院,曾经两度晓谕补陈,未获被上诉人具体响应,则似无碍被上诉人在第一审诉讼之进行及有害于其在该审级之利益。而同为事实审之第二审自应依上诉程序办理,除上诉不合法之情形外,即应调查证据、行言词辩论后自行判决,毋庸发回第一审法院更为审理。第二审未察,遽不经言词辩论,将第一审判决废弃发回第一审法院,于法自有未合。最高法院因此废弃原判决,发回第二审法院更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