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非依法令兼任仅办理停业登记而未办竣歇业登记之商业负责人仍属违法兼职(台湾)

阙立婷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8年4月19日作成108年度判字第193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专任教师非依法令兼任仅办理停业登记而未办竣歇业登记之商业负责人仍属违法兼职。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原为A企业社」负责人,该企业社仅曾申请登记于暂停营业(下称「停业」),自上诉人任职被上诉人学校教师后,该企业社仍存续中,并未办理歇业或废止登记,且仍由上诉人兼任负责人,迄被上诉人于104年4月间获悉上情,通知上诉人说明后,上诉人始办理歇业登记。被上诉人于考核会决议结果认定上诉人构成「兼任停业中公司(商号)负责人、董事及监察人」之违法兼任态样,记申诫1次(下称「原处分」)。上诉人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原审判决败诉,上诉人再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无论独资或合伙的商业,如仅办理停业登记,而未办竣歇业登记,或经地方主管机关撤销或废止其商业登记,其商业主体仍存续中,专任教师非依法令兼任该商业的负责人,仍属违法兼职。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参酌铨叙部所订「认定标准、惩处原则及参考标准」中的认定标准表,订定惩处标准参考表,以明确各种态样的违法性、可责性及惩处标准,使公立高中以下学校得依个案情节轻重予以申惩处,作为对专任教师违法兼职的惩处依据,以避免执法人员恣意专擅、违反平等原则与比例原则,经核并未增加法律所无的限制,且与前述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4条及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等规定,尚属无违等理由,认定原处分根据上开规定处罚,并无违法,驳回原告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