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务正业 或浪费成习等情事 于财产并无贡献或协力 若就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 法院始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台湾)

2018.9.28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7年9月28日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下称本件判决)指出,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务正业,或浪费成习等情事,于财产并无贡献或协力,若就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始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本件原告起诉主张:双方结婚,婚后未约定夫妻财产制,嗣和解离婚,故诉请被告给付剩余财产分费。原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诉。

本件判决指出,民法第1030条之1第2项规定,依同条第1项平均分配剩余财产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其立法意旨,固在使夫妻双方于婚姻关系存续中所累积之资产,于婚姻关系消灭而双方无法协议财产之分配时,由双方平均取得,以达男女平权、男女平等之原则。惟夫妻之一方如有不务正业,或浪费成习等情事,于财产之累积或增加并无贡献或协力,欠缺参与分配剩余财产之正当基础时,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获得非分之利益,于此情形,若就夫妻剩余财产差额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条第2项规定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以期公允。

本件判决进而指出,本件原判决未详查原告于双方离婚后支出之150万元,究与双方剩余财产之分配有何关联,即予扣减;也未确认原告系于离婚前或后支付80万元赌债即予以扣减,均嫌速断等理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