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 投资人不得对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台湾)

2017.7.26
孙煜辉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106年7月26日作成105年度原附民上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投资人不得对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于刑事诉讼程序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因被告等藉投资为由进行不法诈骗吸金,诈得原告所交付金钱而使原告受有损害,故以侵权行为等理由诉请返还交付之金钱。

本号判决指出共同招揽、鼓吹出资购买委托服务契约,系犯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惟违反银行法之犯行,乃针对破坏国家有关经营银行业务应经特许之制度加以处罚,性质上非属直接侵害个人法益之犯罪,投资人并非因刑事被告犯银行法之罪而直接受损害之人,故依法不得就犯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之行为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据此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审败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