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虽已调查惟而其内容仍未明了者即行判决 应认有依法应予调查之证据未予调查之违失(台湾)

阙立婷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12月30日作成104年台上字第3954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证据虽已调查惟而其内容仍未明了者即行判决,应认有依法应予调查之证据未予调查之违失。

本号判决事实为本件原判决维持第一审论处上诉人林振弘连续犯银行职员意图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之行为,致生损害于银行之财产罪刑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证据虽已调查,而其内容仍未明了者,即与未经调查无异,如遽行判决,应认有依法应予调查之证据未予调查之违失。

本案原判决以「透明房讯一般查询简表数据」及「透明房讯杂志成屋特卖市场」之不动产事务数据,说明本案三件担保物应该之合理市价,并认「担保物当时之合理价格,显然低于长期担保放款之额度,无从提供债权确实之担保」,为上诉人不利之认定。然而本号判决指出房屋之属性(大楼、华厦、公寓)、坐落之区段、楼层、屋龄、屋况、交易之时间,均影响成交价格,而一般之房屋买卖与法院拍定间,价格亦有差异,此为周知之事实。

因此,本号判决认为原判决就比价目标之五件交易,并未记载房屋属性、楼层、屋龄、屋况等情,且其等均为法院拍卖,非一般交易,又拍定时间与本件上诉人估价上时间上已有相当之差距,则如何适合为比价基准,可见原判决对于透明房讯所载之数据,既未叙明如何具有比价之适格性,径采为认定市场价格之依据,遽为上揭认定,同有调查未尽及理由不备之违误为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