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于当事人之自认是否经合法撤销应先调查审认 否则应引为判决基础(台湾)

2016.08.18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8月18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法院对于当事人之自认是否经合法撤销应先调查审认 否则应引为判决基础。

本号判决事实为本件被上诉人主张其担任连带保证人并交付本票,因上诉人应已受清偿却仍执本票强制执行,故提起确认债权不存在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诉讼上之自认,除依民事诉讼法第279条第3项规定撤销外,于辩论主义所行之范围内有拘束法院之效力,法院应认该当事人自认之事实为真,以之为裁判之基础。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时认为双方就借款约定月息六分,应已自认,上诉人无庸举证。然而原审对自认是否经合法撤销未予调查审认,却以上诉人未举证为由为不利论断,自有违法,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