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排除同性婚姻的规定 经司法院大法官解释认定违宪 (台湾)

2017.5.24
阙立婷 律师
司法院于民国106年5月24日开第一四五七次会议作成释字第748号解释(下称本号解释),宣告关于民法亲属编婚姻章排除同性婚姻的规定,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宪法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的意旨有违,相关机关要在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本号解释事实为有民众向户政事务所申请同性结婚登记被拒,在用尽审级救济途径后,声请释宪,主张民法限制同性结婚的规定,有抵触宪法的疑义。另台北市政府也声请释宪,主张民法婚姻章规定违宪。司法院对此并案审理,并于三月间举行言词辩论后作成本号解释。

本号解释指出无配偶的适婚民众,享有宪法第22条保障结婚自由,包含「是否结婚」及「与何人结婚」之自由。而同性两人为经营共同生活的目的而结婚,成既不影响异性两人适用有关订婚、结婚、婚姻普通效力、财产制及离婚等规定,也不会改变既有异性婚姻所建构的社会秩序,而且同性婚姻自由经法律正式承认后,更可与异性婚姻共同成为稳定社会的盘石。民法目前婚姻章并未规定异性二人结婚须以具有生育能力为要件,也没规定结婚后不能生育或未生育为婚姻无效、得撤销或裁判离婚的事由,所以繁衍后代并非婚姻不可或缺的要素。

因此,民法禁止同性二人可以结婚,显然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与宪法第7条保障平等权的意旨不符,相关机关应自解释公布尔日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法律的修正或制定。逾期未完成,同性二人仍可依向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