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十八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司法领域虚假诉讼实际情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虚假诉讼的表现特征,认定虚假诉讼的途径和方法,对参与虚假诉讼不同主体的制裁以及对虚假诉讼的防范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意见》对虚假诉讼的典型特征进行了梳理,包括:(1)当事人为夫妻、父母等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目标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被告存在经济状况恶化意图转移有效资产等特殊情况;(3)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合常理;(4)诉讼参与人之间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被告主动应诉并同意原告诉讼请求;(5)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单一,前后矛盾,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或者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存在,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焦点;(6)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在对案件事实查证中甄别虚假诉讼的情况,《意见》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比如,要求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探索建立当事人和证人宣誓制度以及要求适用自认规则,如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进一步查明,慎重认定。
此外,对于调解协议、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合法性审查方面,《指导意见》也作了详细规定。在涉及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虚假诉讼往往有可乘之机,《意见》明确要求要保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利用上述诉讼形式甄别虚假诉讼。
最后,《意见》针对虚假诉讼初步构建起了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制裁体系。在制裁方式上,从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到民事赔偿,再到刑事制裁,威慑力递增;其次,在制裁对象上,针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代理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不同主体,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手段;在创新制裁手段上,《意见 》明确要求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依托现有的信息平台比如被执行人失信系统以及其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进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以使得惩罚更有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