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大陆)

2017.7.19
乔莹 律师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旨在改进和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送达工作,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以此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
《意见》确认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要求,其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其中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并且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如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将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如果变更送达地址,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人民法院,如果未书面变更的,仍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而针对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将依照有关具体情形分别处理。
此外,本次《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可以使用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针对不同形式的电子送达,《意见》也明确了不同的要求,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査。
《意见》还明确了在送达工作中,人民法院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做好送达工作,而全国的法院也应全力合作,对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也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