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图利罪除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而图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外 尚须公务员图利之对象因而获得利益(台湾)

2017.7.28
阙立婷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7月28日作成106年度台上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公务员图利罪除公务员明知违背法令而图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外,尚须公务员图利之对象因而获得利益。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判决认定被告连续泄漏国防以外秘密并构成对主管事务图利罪,惟被告不服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贪污治罪条例规定之公务员图利罪,除公务员明知违背上开法律、法规、命令、条例、规则等而图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外,尚须该公务员图利之对象因而获得利益才能成立。而此所谓「利益」,依立法理由说明,系指一切足使图利对象之财产,增加经济价值之现实财物及其他一切财产利益,不论有形或无形、消极或积极者均属之。至于公务员图利对象收回成本、税捐及费用部分,原来即为其所支出,并非无偿取得之不法利益,即不在图利范围,自应予以扣除。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因被告之泄密犯行,致他人获利,惟获利金额以各只股票之盈亏累计金额,并未扣除其支出之手续费、交易税、融券手续费等税费成本,则计算上即有未扣除不属于图利范围部分之违误,进而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