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中之犯罪与公益有关 如新闻已遮隐当事人部分姓名 且无证据证明有故意泄漏当事人全名之情事 不得认为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台湾_

2017.01.11
陈晓蓁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1月11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侦查中之犯罪与公益有关,如新闻已遮隐当事人部分姓名,且无证据证明有故意泄漏当事人全名之情事,不得认为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队人员以破获暴力讨债集团为由举行记者会,发布标题为「夫入监、妻代理、率帮众逞凶斗狠」之新闻参考资料(下称系争新闻资料),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泄漏伊全名、与被告间夫妻关系,并经媒体报导致社会大众误认伊犯罪,侵害伊之名誉权等情,请求国家赔偿与登道歉启事。

本号判决指出侦查中之犯罪,尤以社会暴力犯罪影响社会治安及大众生活安全至巨,与公共利益有关,社会大众自有知的权利。系争刑案似已影响社会治安及大众生活安全,而与公共利益有关。又系争新闻资料已遮隐被上诉人部分姓名,且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所属警察故意泄漏被上诉人全名之情事,则是否具有违法性应再确认。且警察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署后,尚须经检察官相当之侦查,始能作成起诉或不起诉处分,故无从以系争刑案嗣后经检察官侦查后为不起诉,推认上诉人所属公务员发布系争新闻资料,系过失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权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