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如于非行政程序进行中申请阅览卷宗 应视所申请之政府信息是否为依照档案法归档管理之档案 分别适用档案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 并视具体个案决定是否提供(台湾)

2016.12.12
伍涵筠 律师

法务部于民国105年12月12日以法律字第1050071370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人民如于非行政程序进行中申请阅览卷宗,应视所申请之政府信息是否为依照档案法归档管理之档案,分别适用档案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定,并视具体个案决定是否提供。

本号函释针对者乃民众受行政处分后,就该行政处分作成之警讯笔录录音、录像数据,能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法或其他法令申请调阅,作为行政救济之左证之法律问题。

本号函释指出按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但以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乃规范特定之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卷宗之程序规定,并应于行政程序进行中及行政程序终结后法定救济期间经过前(下称行政程序进行中)为之。是以,人民如于行政程序进行中,方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条规定申请阅览或复印有关资料或卷宗为之。本号函释进而指出,如非行政程序进行中之申请阅览卷宗,则视所申请之政府信息是否为依照档案法归档管理之档案,分别适用档案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法之规定。依档案法第2条第2款规定,档案系指「各机关依照管理程序,而归档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数据及其附件。」至于行政机关是否提供人民所申请阅览或复印有关资料或卷宗,系由行政机关视具体个案所申请之数据,分别依行政程序法第46条、档案法或政府信息公开法第18条等规定决定是否提供。